地政事務所乃以豐登字第一三五七00號收案,並於九十一 年七月三十日將和解筆錄所指之六筆土地登記為原告公同共 有,惟被告乙 不服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豐登字第一三 五七00號之行政處分,遂提訴願及行政訴訟,歷經臺中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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